长春市妇产医院母乳喂养规定
2016-03-05 浏览量:2419

1.本院母乳喂养十条规定所有保健人员要人手一份,认真学习,按常规执行。

2.医疗保健及护理人员要定期培训,全面掌握母乳喂养知识和方法,认真落实医院有关母乳喂养的规定。

3.医疗保健人员要把有关母乳喂养的好处及处理方法全面讲授给所有产妇,使她们能在产后4-6个月内进行母乳喂养自己的婴儿。

4.产后半个小时内医护人员要帮助产妇拥抱自己的婴儿(婴儿和母亲皮肤接触)并帮助婴儿早吸吮,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5.医护人员必须教会产妇正确哺乳、含接姿势及挤奶方法,在婴儿与母亲暂时分开情况下必须保证母乳喂养。

6.医院设立奶库,保证母婴暂时分开的婴儿母乳喂养,禁止给婴儿任何食物或饮料,除非有医学指征。

7.实行母婴同室,医疗及处置婴儿时一天内母婴分开不得超过一小时。

8.保证婴儿按需哺乳,喂奶间隔时间不限,但最长不超过3小时。

9.不准给婴儿吸橡皮奶头或用奶头做安慰物。不准用奶瓶给婴儿喂奶,不许宣传、销售、接受馈赠代乳品。

10.完善孕产妇保健网建设,加强地段保健工作,并将出院的母亲转给这些组织,完成母乳喂养咨询及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