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课题项目管理规定
2014-11-12 浏览量:3945

    1. 项目批准后,需签署《吉林省(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经院领导签字同意后交回科教科备案,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
    2. 科研项目实行课题负责人制,课题负责人对课题全面负责,具有管理权。全面负责课题的进度、经费、人员调配、课题奖金分配等项工作,按课题进度完成各项任务并接受业务办公室的检查考核。结合科室工作开展的课题,课题负责人的工作应取得科主任同意。
    3. 科研课题的研究内容、课题组成员、进度计划及经费预算一经确定,课题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上报申报部门主管审批,并交科教科备案。
    4. 课题组成员调离工作,应将全部实验记录资料、归档材料、文献卡片等全部上交至科教科或项目负责人处,获得签字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5. 对项目负责人调离本单位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收回划拨的余款。
    6.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研究结果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建议中止、撤销,须经科教处审查后报省(市)科委批准,收回全部拨科研款。
    7. 未按时完成课题研究可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最多不能超过2年,否则按不能完成处理,收回全部拨科研款。
    8. 研究工作中形成的所有资料不得短缺,所有相关材料均由科教科统一管理,不得据为己有。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摘抄和发表。
    9. 有合作单位的课题,研究材料由主办单位保存。合作单位有需要时可向主办单位申请调取。
    10. 课题获得成果奖励后,课题负责人应先将所有资料立卷归档,方可领取奖金。
    11. 对在科研工作中伪造数据,伪造病历,在技术成果转让时,营私舞弊,损公肥私,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私自承担外单位科研实验,病历观察(用药观察)等;因个人主观原因未能按科研计划完成推迟半年以上者;根据情节给予5000—20000人民币的处罚,并通报全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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