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0-10-11 浏览量:9267
长春市妇产医院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
亲爱的孕产妇及家属:
现依据吉林省卫计委下发的《关于印发吉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的通知》(吉卫妇幼发【2014】6号),将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我院在新生儿出生后 60 天内发放《出生医学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我院咨询电话 82903605;超过 60 天未办理的请到南关区妇幼保健院办理(先到我院办理病案首页,分娩记录,出生信息登记卡),南关区妇幼保健院电话 81706560。
二、请携带相关材料到我院证明办理窗口(A 座一楼)进行现场办理。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8:00—15:30,法定节假日休息。出生证明窗口已安装叫号系统,工作日早 7:30 开始叫号,过号无效,请重新取号。
三、请携带以下相关材料到我院办理:
1、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双方户口首页及父母信息页复印在同一张纸的正反面)→点击查看样本
2、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未过期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双方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纸上)→点击查看样本,过期的二代身份证无效。
3、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产后访视回执单。→点击查看样本
4、确定的新生儿姓名(一经确定打印,姓名无法更改)。
四、办理单亲《出生医学证明》,需母亲本人前来办理,不允许代办,提交母亲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产后访视回执单、确定的新生儿姓名。
五、证明一经签发,如信息填写无误,将不予更改,确需更改姓名的,按照公安户籍管理规定可用作曾用名。
六、《出生医学证明》应由新生儿母亲前来办理。如需其他人(包括父亲)办理应有新生儿母亲亲笔签名并按手印的授权委托书。→点击查看样本
七、父母一方为军人的由军官证代替户口。
八、办理证明前务必将手机APP顶顶棒软件内父母信息填写完整并保存。
备注:《产后访视回执单》的办理:将《孕产妇保健手册》送回建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产后休养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办理《围产保健手册》的产妇,请在出院后 3 天内回产后休养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并换发加盖建册单位公章的《产后访视回执单》。
亲们,《出生医学证明》是宝宝的第一张法定证明,在宝宝未来的国内外学习生涯及生活中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望您认真对待,妥善保管。
长春市妇产医院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流程
一、出生时间为1996年1月1日前:
1996年1月1日前在我院出生者,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请携带产妇身份证(如代办也需代办人身份证)在我院病案室依据分娩记录开具《证明》。
二、出生时间为1996年1月1日—2006年8月31日:
来我院病案室领取“病案首页”及“分娩记录”复印件,之后到《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窗口(B座一楼)填写并录入“出生信息登记卡”。其他资料需回首次签发出生证的机构办理。
三、出生时间为2006年9月1日及以后:
所需材料:
1、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儿童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如儿童尚未落户,应在父母双方的户籍地派出所开具《未落户证明》。
2、“出生证明副页” 的复印件、《出生信息登记卡》复印件。
3、补发申请表。
4、病志首页和分娩记录。
补办流程:
1、携带产妇身份证(如代办也需代办人身份证),到长春市档案馆(出生日期2006年9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或者我院B座一楼《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窗口(出生日期2016年1月1日-至今)调取“出生证明副页”的复印件。
2、来我院到病案室调取“病案首页”及“分娩记录”复印件,之后到我院B座一楼《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窗口打印“出生信息登记卡”,填写《补发申请表》。
3、之后携带所需材料到南关区妇幼保健院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如有特殊情况,请咨询南关区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电话:81706560。
长春市妇产医院
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流程
所需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原件。
2、父母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儿童户口及复印件。
3、《出生信息登记卡》。
4、病志首页和分娩记录。
5、换发申请表及换发情况说明。
6、军人更改证件号需提供部队证明。
补办流程:
1、去病案室调取病志首页和分娩记录。
2、到我院B座一楼《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窗口领取“出生信息登记卡”,填写换发申请表及换发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
3、窗口工作人员将以上资料信息上传给南关区妇幼保健院,提交申请。
4、等待上级部门审批,通过后,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30天以内(包括30天)者,来我院《出生证明》办理窗口(B座一楼)办理。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超过30天者,请到南关区妇幼保健院办理。